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6445号之一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能光**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光**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创园1#楼173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能光**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光**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2,373.45元(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