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455号之一
原告: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18307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察哈尔右翼后旗**中天小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8MA0NLDXT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168元,减半收取142,5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84元,由原告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