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恢2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城区产业园商西路与新湖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河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青年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执恢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顾 泉
审判员 邢攸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