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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特47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1.撤销济***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1)***字第1016号裁决书;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裁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情形,具体如下:一、基本事实。1.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济***委邮寄的EMS邮件,内含本案“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并没有“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2.2021年7月16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开庭前申请人即向***提出,申请人因未收到“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未能履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责任在仲裁委不在申请人,请求***延期审理,赋予申请人依法选择仲裁员权利。***以“在邮寄的材料中已有受理通知书,而受理通知书上通知了:被申请人于收到此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为由,拒绝了申请人请求。并要求继续开庭,申请人无奈只得继续参加庭审。3.在第一次开庭之后,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因仲裁委的工作错误(未邮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手册),而由申请人来承担其不利后果,故申请人多次电话与济***委员联系寻求投诉和申诉,申请人要求将现***组成人员的工作背景予以说明,但***秘书***答复说涉及个人隐私,拒绝说明。申请人甚至连一个专门负责此项投诉事宜的部门和人员都找不到。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得:(1)于2021年8月11日申请人向济***委员会主任、书记**,提交了“关于***在“(2021)***字第1016号案件”审理过程存在问题的情况反映”,明确说明了济***委在审理涉案纠纷过程中,涉嫌存在人为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不仅存在无理由重复立案情形,而且还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2)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向***提交了“关于(2021)***字第1016号案件的变更仲裁员申请书”。4.***对申请人的以上全部申请与诉求置之不理,于2021年10与15日强行作出了(2021)***字第1016号裁决书,并作出了对申请人不利的裁决。二、违反的法律规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济***委员会***违反了如下法律规定: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向申请人送达“仲裁规则和仲裁员手册”。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强行剥夺了申请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在第一次开庭前申请人就提出了未能正常行使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和原因,申请人明确质疑本案可能存在暗箱操作、要求说**裁员背景,以及申请人向济***委员会反复反映,强列要求更换“张对一”仲裁员的前提下,***依然强行开庭审理此案,并且仅仅只开了一次庭,再未开庭,就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了对申请人极为不利的裁决。综上,济***委在涉案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了严重的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即***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的情形,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人民法院对(2021)***字第1016号裁决书予以撤销。 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撤销理由。第一,申请人**未收到***邮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不是事实,也违背常理。***邮寄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均是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一并邮寄,这是***的通常做法,也是司法惯例。申请人认可5月26日收到了受理通知书,却没有收到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不符合常理。即便是在其自认2021年7月9日收到组庭通知书,也未提出异议,而且在与本案有关的前一个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是聘请了律师来作为代理人的,申请人当然明知***的程序,也未提出异议。第二,被申请人向***另案中提出撤回仲裁,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情形,是被申请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至于是否可以得到***同意撤回,是由***自行决定。第三,申请人提出对仲裁员张对一的回避,没有法定理由。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5日,济***委员会作出(2021)***字第1016号裁决:(一)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49.95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04、05标段设备采购合同》予以解除;(二)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60万元;(三)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裁决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利息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四)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裁决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损失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用217952元,由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952元,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8742元,由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二)(五)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2805000元,由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邮寄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名册,剥夺了其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经本院审查仲裁卷宗,在2021年5月27日济***委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的材料中,明确标明包含有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名册及仲裁申请书副本。因申请人未在《济***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济***委主任指定张对一为仲裁员,并于2021年7月10日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申请人虽然主张未收到仲裁规则及仲裁名册,但是在两次接收材料后,均未联系***并就此事提出异议,却在***开庭审理时以此为由申请延期开庭。申请人单方面主张***未向其邮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证据不足。其次,在申请人对未收到仲裁规则及仲裁名册提出异议后,***经合议当庭对此作出答复和说明,并对申请人的延期申请未予准许,申请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另,在***询问是否对仲裁员申请回避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却在***开庭后又提交变更仲裁员申请书,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当更换仲裁员的法定情形而***未予更换。故,申请人主张***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