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2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格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18号院1幢一层1110。
法定代表人:**。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10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80.5万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627.5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34元,应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493.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不动产,无可供执行机动车,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101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