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倪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11民初12128号
原告: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7230311F,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吴宝芹,经理。
被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姜开佩,村主任。
原告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宝芹,被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姜开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绿化工程款158425元及利息63392元(利息自2013年4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原告为被告进行村内、村外的绿化,一个月左右即完工,被告没有立即支付工程款。2013年4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58425元,并向原告出具加盖村委会印章的收据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确为村里栽过树,但具体数量及数额不好确认。我在农财办的账目中未找到涉案工程的支出和收入情况,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无法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春季,原告承接被告村内、村外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2013年4月10日,被告向其出具收据,由时任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姜开亭、村委委员郭守民、村会计郭守东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村委公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方认可原告的确为其进行过绿化工程的施工,结合时任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姜开亭、村委委员郭守民、村会计郭守东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村委公章的收据,能够认定被告拖欠原告绿化工程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绿化工程款158425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因双方在收据中未明确约定给付时间,原告要求自2013年4月11日起支付利息,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应自原告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起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绿化工程款158425元及利息(以1584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314元,由被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华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 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