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2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7230311F,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吴宝芹,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11ME04390810,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村。
法定代表人:姜元周,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2020)鲁0811民初1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景禾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以拟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811执2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卓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