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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2026号之一
原告:浙江日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沈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050063XA。
法定代表人:马洪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辉、沈菁,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易科麦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宝带西路**汇金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338962821X。
法定代表人:许庆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新露,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用代码:91310000625901263C。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日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易科麦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日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日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浙江日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钟志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