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5财保663号
申请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儒尚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天元公司)、王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儒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昊天元公司、王祥的银行存款269.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安徽儒尚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儒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祥的银行存款269.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燕
书记员  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