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之杰高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5执恢547号
申请执行人中之杰高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969,014元及违约金248,450.7元。2017年3月及2018年8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王祥、案外人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被执行人做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于2017年4月27日本院裁定本案执行终结。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追加案外人王祥、案外人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21年3月9日,本案恢复执行,并追加王祥、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4,969,014元及违约金248,450.7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祥、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对被执行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冻结被执行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向被执行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祥、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冻结被执行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对被执行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祥、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委托房产所在地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祥名下房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对被执行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祥、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冻结被执行人王祥名下银行账户,扣划47,791.2元,并发还申请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冻结被执行人王祥名下保险利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对被执行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祥、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委托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祥、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及下落情况,未有结果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到位债权金额47,791.2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朱佳伟 审判员顾首明
法官助理陈禹 书记员蔡元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