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之杰高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5执3076号
申请执行人:中之杰高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之杰高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13日,权利人依据(2016)沪0105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236,374元(以下币种相同)、违约金461,818.70元、案件受理费39,843.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8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外人**、案外人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来院,称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05执30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邱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