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终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仫佬族,1967年10月9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仫佬族,1983年8月24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仫佬族,1978年8月25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辉,广西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自置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三孔桥综合商场B-8、9、10、11号场地。
法定代表人:黎姣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峰,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金合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北段东侧红河商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启克,男,壮族,1968年9月14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怡,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娅,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蒙自置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合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启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5日进行调查。
2020年7月31日,***、***、***申请撤回其对蒙自置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合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启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蒙自置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合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启克均表示同意***、***、***撤回本案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之规定,***、***、***撤回起诉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余各方当事人亦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57元,减半收取为115028.5元,由***、***、***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57元,减半收取为115028.5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璟
审判员 范蕾
审判员 刘希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翔宇
书记员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