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法定代表人:曹金宝。
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云0421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其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15日、2020年10月28日,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5月13日本院通过玉溪市江川区不动产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通过税务系统调查,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常纳税情况。2020年6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收到江川区财政局退还合同保证金2000000元,本案剩余480000元未执行到位。2020年8月10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及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睿
审判员 廖占林
审判员 赵红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