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合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金合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法定代表人:曹金宝。
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云0421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其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15日、2020年10月28日,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5月13日本院通过玉溪市江川区不动产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通过税务系统调查,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常纳税情况。2020年6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收到江川区财政局退还合同保证金2000000元,本案剩余480000元未执行到位。2020年8月10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及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云南宇通合金无缝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睿
审判员 廖占林
审判员 赵红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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