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合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8民初1690号
原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忠,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云南金合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北段东侧红河商城小区1幢33号。
法定代表人:曹金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薇,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元阳三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南沙镇滨河路槟榔风情园五栋2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贤,云南盟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金合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元阳三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050元,但原告至今未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贵灯
人民陪审员  普有学
人民陪审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