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4财保100号之一
申请人:弥勒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牛背村委会牛背村新花冲。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双河小区富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禄丰社区太和营小组集体停车场场地。
负责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弥勒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依法作出(2023)云2504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名下的财产。二、准予对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人民币4953384.99元为限)。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弥勒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23年8月17日,申请人弥勒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弥勒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 爽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超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