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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6647-1号 申请人: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街道**路2号**招商企业集中区办公区2-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5517120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邮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1MU93K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 二、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本院协助通知书指定的数额额满为止;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