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6647-1号
申请人: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街道**路2号**招商企业集中区办公区2-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5517120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邮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1MU93K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
二、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本院协助通知书指定的数额额满为止;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