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舞阳三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白莲岩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联东U谷蜀山国际企业港2-01#。
法定代表人:洪兴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刚、魏玉,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阳三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金山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孟山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舞阳三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1民初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约定管辖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本案居间协议书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诉讼前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居间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根据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居间协议书》第三条内容,认定协议所涉及的项目范围即合同履行地在舞阳××、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军强
审判员  刘光耀
审判员  蔡宁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