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民终2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九牛路**。
法定代表人:陆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白莲岩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联东U谷蜀山国际企业港**
法定代表人:周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刚,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1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三超
审判员  寇文启
审判员  李 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怡
书记员吕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