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舞阳三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白莲岩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联东U谷蜀山国际企业港2-01#。
法定代表人:洪兴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阳三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金山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孟山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亚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舞阳三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舞阳三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1民初12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亚森公司上诉称:1.案涉《居间协议书》为框架性质协议,无具体明确的履行地;2.被上诉人未履行案涉《居间协议书》,舞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与被上诉人无关;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舞阳三合公司答辩称:1.双方约定由答辩人为被答辩人“舞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提供订立合同的交易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签订了《居间协议书》,答辩人竭力促成了被答辩人与舞阳县金舞光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成立,目前项目已完工待验收,且上述工作也得到被答辩人的书面确认;2.双方发生纠纷后,答辩人此前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也曾经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异议请求已被一审裁定驳回、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维持。综上,本案管辖权明确,一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舞阳三合公司诉请上诉人安徽亚森公司支付居间费用等,一审法院根据案涉《居间协议书》内容、结合安徽亚森公司与舞阳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舞阳县人民政府与安徽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扶贫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双方当事人所述,认定双方当事人所诉争的事项系由光伏扶贫项目引起,该项目履行地在舞阳县并无不当,且舞阳三合公司已向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安徽亚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光耀
审 判 员 郭伟超
审 判 员 蔡宁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杜 茜
书 记 员 刘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