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江华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文章、安徽皖江华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11执86号之三

申请人:*文章,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皖江华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东城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方莉华,机构代码:913407003532423048。

法定代表人:方莉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皖0711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3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皖江华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皖江华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1668508xxxxxx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应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