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11执86号之三
申请人:*文章,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皖江华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东城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方莉华,机构代码:913407003532423048。
法定代表人:方莉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皖0711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3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皖江华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皖江华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1668508xxxxxx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应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