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江某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04民初2708号
原告赣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红金村岭足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68595990XH。
法定代表人史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佛林,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九天御景二期33#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27640632W。
法定代表人朱水银。
原告赣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市**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佛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渣土运输费计人民币91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月11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土石方运输合同》,被告将“赣县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幼儿园及周边道路土石方工程”约38000立方土石方承包给原告运输。后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4925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运输费,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91700元。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告发出催收运费律师函,被告法定代表人收到律师函后来电表示该笔91700元运输费与其无关。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日,原告赣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石方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赣县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幼儿园及周边道路土石方工程约38000立方承包给原告运输,并约定了运费的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若被告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按月利率2%计息及违约金。合同下方甲方处有被告所盖公章及吴昌军的签名。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10日,吴昌军与陈玉明分别就该工程的赣州市**车队土方运输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两份对账单,金额合计492500元。
另查明:(1)庭审中,原告陈述,吴昌军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陈玉明系原告的工作人员。(2)2020年12月17日,吴昌军向原告付款10万元;2021年2月11日,吴昌军向原告付款20万元;另原告陈述,被告使用柴油抵扣了运费100800元(18吨×5600元/吨),剩余运费91700元至今未支付。(3)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一份,载明:被告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尚欠原告的运输款91700元。2021年6月28日,被告收到该律师函。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土石方运输合同》、土石方运输数据对账单、律师函、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为被告运输渣土,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被告依法应予以支付。原告主张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计算时间本院依法支持从逾期之日起即2021年7月1日开始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运费91700元,并从2021年7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赖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韩永平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
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赣县农行赣东分理处
账号:1403××××0000。
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账号:
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90××××0888
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