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冠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5944号

原告:合肥冠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金码头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48NW9Q。

法定代表人:郭春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琦,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办公楼**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5YC9A。

法定代表人:郑文。

被告:郑根,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汪治国,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冠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郑根、汪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冠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合肥冠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华菁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