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324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扬,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健,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19幢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文,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钱申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栋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喻,该公司员工。
被告:舒城县交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新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令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安徽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安徽朱**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雷立明,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宁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集成电路二期项目部中建八局生活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交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为2万元的申请并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传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