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合肥黄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财保670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563926。
负责人:杜高扬,行长。
被申请人:合肥黄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19幢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563562。
法定代表人:聂宗全,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根,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汪春梅,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郑文,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黄红,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沈保琴,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19幢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5YC9A。
法定代表人:郑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诺安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19幢办公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PHEJL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合肥黄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郑根、汪春梅、郑文、黄红、**、沈保琴、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诺安吉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黄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郑根、汪春梅、郑文、黄红、**、沈保琴、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诺安吉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25167.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黄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郑根、汪春梅、郑文、黄红、**、沈保琴、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诺安吉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25167.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占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时丁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