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4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19幢办公室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5YC9A。
法定代表人:郑文。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力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50元(其中支付工资7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