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1479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华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印象西湖第西组团17层2-1701、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9879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704056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爵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汤本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