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执恢11号
申请人:济南泓润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槐荫区经五路338号鲁储宾馆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其。
被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建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铭。
申请执行人济南泓润昌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04执恢1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