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2民初1018号
原告:XX彩,女,1955年9月13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茂,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安徽省天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WB3N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彩与被告***、**、***、***、安徽省天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龚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