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慕占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民终1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天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289号原山公馆48幢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天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赢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一、从2017年8月14日慕**、**、***、***等人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是为了保障***能够得到医疗救治,对治疗费用所达成的协议,并未涉及最终赔偿数额及责任承担。对**彩的损失,应审查***自身是否具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各方的责任。一审直接依据前述协议判决***、**、***、***承担本案全部责任不妥。二、本案是***在是施工过程中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人受伤,***二审庭审称车辆所有人为其父亲慕**,***让慕***混凝土,***让其开车。***持C1驾驶证,不能驾驶五轮拖拉机。因此,应追加慕**作为本案被告,并查明慕**与***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谁的雇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元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6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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