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2558号之五
申请人:陈**彩,女性,1955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男性,1955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289号原山公馆48幢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WB3N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彩与被执行人***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之规定,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2执2558号案件的执行。
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立案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