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彩,女,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慕占占,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天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289号原山公馆48幢903室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彩、慕占占、**、安徽省天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蒙城县人民法院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收到通知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亮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