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4938号
原告:闫飞,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中煤西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2U05K。
法定代表人:沈柏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政务新区****信用代码91341221054456468H。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飞与被告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飞负担。
审判员  袁晓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圳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