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财保20号
申请人:闫飞,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申请人: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中煤西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2U05K。
法定代表人:沈柏霖,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政务新区****信用代码91341221054456468H。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闫飞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62万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62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闫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杜 军
审 判 员  刘 渊
人民陪审员  刘子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