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1财保18号
申请人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飞因(2019)皖1221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申请冻结或划转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款2161893.73元及可能存在的执行费或者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账户存款计2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闫飞因(2019)皖1221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申请冻结或划转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款2161893.73元及可能存在的执行费或者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账户存款计2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文政
书记员 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