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1民监7号
原审原告闫飞与原审被告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皖1221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有错误,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穆 鑫
审 判 员 田明贵
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
书 记 员 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