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盈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盈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3财保73号
申请人:***,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武进,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盈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叶黎旭。
原告***与被告安徽盈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安徽盈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盈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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