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91民初149号
原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龙图路置地广场C座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3UF482。
法定代表人:任亦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颂,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老田村嘉润凯莱大饭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QNA42W。
法定代表人:叶明超,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萱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婧婧
书 记 员 徐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