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沁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沁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5107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沁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石都大道中段路南站前小区002栋。
法定代表人:刘成龙,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沁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临沂沁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沂沁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王良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