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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鸿液化气机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大明重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民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靖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船舶专用物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24)辽7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上诉人某甲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