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1218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金清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99285486C。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85100990Y。
法定代表人:王文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28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继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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