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2财保9号
申请人: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85100990Y,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518。
法定代表人:王文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保,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梁山民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CK87P3K,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忠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法才,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山民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70804132022000002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山民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