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1888号
原告:济宁市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太平东路129号1号楼3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619723722。
法定代表人:汪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罡,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风彪,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85100990Y。
法定代表人:王文胜,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030968。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经理。
原告济宁市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济宁市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40元,减半收取8270元,由原告济宁市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