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临兰商保字第789号
原告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城区七里堡小区轻骑村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2)临兰商初字第2959号原告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临兰商保字第7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票号为30××0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开户行为“民生银行临沂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8月8日的银行汇票。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票号为30××0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开户行为“民生银行临沂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8月8日的银行汇票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