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

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543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终5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汤继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东,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声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敏,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偃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盛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盛顺公司系涉案土地合法占有人,与事实明显不符;盛顺公司自2002年12月5日起一直将涉案土地非法占有,基于非法手段占有土地的无权要求城建集团支付土地占用费,城建集团仅同意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理由:城建集团分别于2002年12月5日、2004年3月3日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港沟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书》及《协议书》,根据生效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法规可知,上述《土地征用协议书》及《协议书》应均属于无效合同;由此可见,盛顺公司自2002年12月5起一直处于非法占有涉案土地的状态,为此2004年5月21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也对盛顺公司及历城区港沟镇仓沟村委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没收了盛顺公司向村委会缴纳的征地款60万元。但盛顺公司仍然持续非法占有涉案土地,直至2005年8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鲁政土字[2005]795号《关于济南市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政府对涉案土地进行了用地征收,然盛顺公司仍然不补办用地手续且拒不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持续非法占有涉案土地至今。盛顺公司非法占有涉案土地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法律也绝对不可能允许盛顺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获益。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占用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与事实不符。城建集团对涉案土地占用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6月29日。按照市政工程施工一般现实情况来说,公示牌所体现的内容只是建设方立项、备案、中标、工期计划等情况的一个临时公示性设置。实际开工时间往往受到拆迁不到位、地质勘探信息变化、规划变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延后,时间长短不一。本案涉案地块正是由于盛顺公司非法占有,不配合城管部门拆除违章建筑而导致市政工程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因此2018年10月14日被城管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城建集团因此与当日进入涉案地块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并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6月29日全部完工通车并撤场。涉案土地中的板房中并非是城建集团所有,与城建集团无关。
盛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盛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城建公司立即拆除位于盛顺公司土地上的板房17个、工棚2个、配电箱5个、并将土地恢复原状;2.判令城建公司支付盛顺公司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土地占用费556050元;3.鉴定费30000元由城建公司负担;4.诉讼费等费用由城建公司负担。诉讼中,盛顺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12月5日,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港沟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港沟村村委会)(甲方)与盛顺公司(乙方)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征用甲方集体土地20000.0平方米。其中,业经历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18333.2平方米[批准文号:济历城政发(1987)60号],未经批准1986年占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1666.8平方米。二、征地位置:港沟村北。具体位置及面积以测绘图纸为准。三、征用土地费用:每亩按3.6万元计(包括地上附着物),土地总面积:30.0亩,合计金额108万元(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四、乙方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在此期间,发生的土地纠纷由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负担。五、付款方式:协议签字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六、乙方征用土地用于兴建厂房及办公设施。……港沟村委会、盛顺公司分别在落款处盖章确认。
2004年3月3日,港沟村委会(作为甲方)与盛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征地范围:1、乙方征用甲方位于村北集体土地一宗,20000平方米。其中:业经历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18333.2平方米[批准文号:济历城政发(1987)60号],未批准1986年占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1666.8平方米。2、征地位置:东至:道路,西至:集体存量土地,南至:承包地,北至:道路。具体位置及面积以测绘图纸为准。第三条约定征用土地费用:每亩按3.6万元计(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土地总面积:30亩,合计金额108.0万元(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协议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双方即着手实测土地坐标,双方埋设土地界桩。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款30万元,甲方即允许乙方2005年元月1号进入该宗土地开工建设,甲方村民不得阻挡;第二次付款在2004年9月30日前付30万元;2005年9月30日前付24万元,2006年9月30日前付清24万元。该协议自签订生效之日起,所有进入该宗土地范围内的项目均由乙方全权操作,甲方不得再将该宗土地转让给他方。第五条约定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负责做好占地村民的工作,保证乙方正常施工;2、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规划手续,期间按国家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责任:1、保证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补偿费;2、负责所征土地的投资建设和管理;3、该项目税务登记注册于港沟镇、税收同时留于港沟。第六条约定,如果乙方不能办理有关土地征用手续,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则已支付土地款应退还乙方。……港沟村委会、盛顺公司分别在落款处盖章确认。上述协议签订后,盛顺公司已支付港沟村委会协议约定征地费用108万元。
2004年5月21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济国土罚字(2004)第39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实,盛顺公司于2002年12月与港沟村委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征用该村集体建设用地20000平方米建仓库及堆放建筑材料(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已付给港沟村委会用地补偿60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行为属非法转让、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盛顺公司及港沟村委会进行了行政处罚:1、没收港沟村委会非法所得60万元,并处3万元罚款。2、没收盛顺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共计100000元罚款。
2005年8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的鲁政土字[2005]795号《关于济南市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其中批复包括:为完善用地手续,同意将济南市历城区港沟村居点及工矿用地征收,用于济南市城镇建设。《第12批次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登记表》显示,盛顺公司作为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为港沟村,用地性质为工业,建设内容仓库,总面积2公顷。2005年9月2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的[2005]247号《征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内容为:“一、建设用地项目盛顺公司建仓库。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1.位置:历城区港沟镇港沟村。2.地类: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0000公顷。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4.征地补偿费共计108.0000万元。……”2005年11月6日,对涉案土地经第三方山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队于2005年11月3日进行勘测定界,具有山东省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显示,实测面积为20000平方米(合30.00亩),埋设界址桩8个。其中,勘测定界图用盛顺公司公章注明了其所在位置、测量数据,以及周围土地的用地单位情况。
2015年5月18日,一审法院受理港沟村委会与盛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港沟村委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解除2004年3月3日双方签订的土地征收的《协议书》。2016年11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历城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认为协议实际为土地买卖协议,协议中所涉及港沟村委会集体所有的20000平方米土地已经批准征收,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盛顺公司尚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港沟村委会主张与盛顺公司于2004年3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该协议,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港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6日,山东天瑞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预评估价结果一览表》显示,盛顺公司测绘总面积20000平方米,红线外面积为8798平方米。
2019年10月17日,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国润评报字[2019]第01015号资产评估报告,评论结论为:经评估,在持续使用前提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以南与凤鸣路交界口盛顺公司8789.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日平均租金为1014.69元。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适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报告日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详见附表]
2019年4月26日,盛顺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土地进行现场勘验,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涉案土地,将涉案土地上的搁置物种类、数量进行了统计,并让双方当事人对地上物核对后签字确认,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照片三张、视频两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关于土地占用时间,盛顺公司主张城建公司的占用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提供了城建公司建设施工的工程公示牌(公示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及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9年9月30日评估时现场勘验的照片予以证明占用涉案土地的起止时间。城建公司对盛顺公司主张的起止时间均有异议,其对开始时间辩解称施工时间应为2018年10月14日开始,提供了2018年10月14日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城建公司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其公示牌,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其对终止时间辩解称2019年6月29日通车完成,施工人员已全部撤场完毕,对2019年9月30日在现场勘验时堆放在涉案土地上的物品及板房不认可是城建公司设置的。一审法院认为,城建公司虽然提供了2019年6月29日济南时报对通车的报道,但评估公司现场勘验时存在的板房能够与2019年4月26日一审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时作出的笔录中的板房相对应,城建公司未对施工结束后的地上物及时清理,排除妨害,应当对施工期间遗留下的地上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确定城建公司的占用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
关于占用土地的面积,盛顺公司主张涉案土地占用面积为8789平方米,提供了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予以证明。城建公司辩解称涉案土地凤鸣路以东的部分及凤鸣路以西部分城建公司未使用。一审法院认为,城建公司虽占用了涉案土地的部分土地,但城建公司的使用势必会对涉案土地未使用部分的价值造成损失,也会对盛顺公司的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故一审法院对于城建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确定涉案土地占用面积为8789平方米。
另查明,济南盛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名称变更为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盛顺公司支出鉴定费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港沟村委会与盛顺公司于2002年12月5日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盛顺公司征用本案所涉及港沟村委会集体所有的20000平方米土地,协议签订后,盛顺公司向港沟村委会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费用108万元,盛顺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书》从而占有涉案土地。而后,因凤鸣路南段建设征收了上述协议中的11211平方米土地,剩余土地8789平方米,即涉案土地。虽然相关部门未就该土地给盛顺公司办理使用权手续,但盛顺公司对该土地的占有状态属实,盛顺公司属于民法物权占有理论中的不动产占有人。根据民法物权占有理论,为维护社会安宁与和平,禁止他人以私力破坏物的占有的现有秩序,在不动产被侵占的情形下,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城建公司辩解称盛顺公司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盛顺公司在涉案土地原有建筑物及设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应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一审法院认为,盛顺公司提交的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的鲁政土字[2005]795号《关于济南市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第12批次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分区统计表》以及2005年11月6日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盛顺公司作为涉案土地的占用者,虽然盛顺公司在涉案土地原有建筑物及设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但不能否定盛顺公司对涉案土地基于合同关系成立的占有事实,故对于城建公司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的立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更改为占有保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城建公司未经占有人盛顺公司许可,擅自占用盛顺公司所占有的涉案土地,在涉案土地上用于建设工棚、施工板房、放置配电设施、堆放施工材料等,严重影响了盛顺公司的正常使用及收益,故对于盛顺公司要求城建公司支付涉案土地占用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城建公司对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日平均租金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也未重新申请评估或申请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确定占用涉案土地的单价每日为1014.69元。综上,城建公司应当向盛顺公司支付占用的涉案土地占用费541844.34元[556050元-1014.69元×14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城建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顺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占用涉案土地的占用费541844.3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1元,由盛顺公司负担248元,城建集团负担9413元;评估费30000元,由城建集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城建集团提交如下证据:1.由中宸特卫国际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凤鸣路保护性施工结算单和合同书复印件;2.案涉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关于凤鸣路及周边路网优化等工程施工一标段(凤鸣路南段)工程施工有关起止时间的情况说明;3.申请证人张子亮出庭作证;4.照片一组,证明2018年10月14日案涉地块因盛顺公司阻挠施工被城管部门强制清理的情况和相关的安保公司服务的情况;5.拍摄时间2020年1月15日的光盘一组,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城建集团进入案涉场地施工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退场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
经庭审质证,盛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城建集团的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且不能推翻公示牌和现场勘验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关于盛顺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土地权利问题。涉案土地虽然由国土部门作出过行政处罚,但济南市清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5月22日作出的济清土处建字[2004]第38号《关于对济南盛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用地的处理意见书》,已经建议对盛顺公司免于没收处罚,补办用地手续。之后,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5]795号《关于济南市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已经批准征收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为盛顺公司。盛顺公司虽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不动产登记,但行政机关的土地批准文件已经确认其为使用权人,其有权排除他人对涉案土地的占有使用,并要求使用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关于城建集团占用涉案土地的时间问题。涉案工程由城建集团负责施工,盛顺公司提交的工程公示牌,明确载明了工程施工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城建集团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公示开工时间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自2019年4月15日计算占有使用费,证据充分。涉案工程虽然于2019年6月29日通车,但城建集团并无证据证实其于2019年6月29日已经及时清理地上物,排除妨碍,直至2019年9月30日,经现场勘验,涉案土地上仍堆放着物品及板房,一审据此判决占有使用费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城建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61元,由上诉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琴
审判员 刘彦亭
审判员 明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