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商初字第657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港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栋,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声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梁,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港沟村民委员(以下简称港沟村委会)与被告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晓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希英、人民陪审员李秀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栋、陈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梁、李佩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月11日由审判员崔得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希英、李秀芹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栋、陈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梁、李佩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12日,由审判员张晓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希英、李秀芹组成合议庭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栋、陈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梁、李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沟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土地征收的《协议书》;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4年3月3日,原告港沟村委会与被告盛顺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盛顺公司征用原告港沟村委会位于村北集体土地一宗,总面积30亩,以每亩3.6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合计补偿费为108万元。但截至目前,被告盛顺公司仍未办理完成涉案土地的征收手续。经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区国土资源局查询,该宗土地的用地申请因不符合规划不可能通过出让审批。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的基础和目的是为了国家征收向被告盛顺公司出让,现被告盛顺公司的用地申请因不符合土地规划已不可能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港沟村委会因此拟申请有关部门撤销该土地征收决定。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盛顺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原告港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中提到没有办理完征收手续,是政府的问题,与本案协议没有关联性。在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地已经被征收,规划问题是可变的。就协议来讲,被告盛顺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的义务,原告港沟村委会提出解除合同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港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盛顺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一宗、协议书两份份、本院在历城区国土资源局调取的土地征收资料一宗,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济南盛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名称变更为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2002年12月5日原告港沟村委会(作为甲方)与被告盛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就土地征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征用甲方位于村北集体土地一宗,20000平方米。其中:业经历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18333.2平方米批准文号:﹝济历城政发(1987)60号﹞,未批准1986年占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1666.8平方米。二、土地位置:港沟村北。具体位置及面积以测绘图纸为准。三、征用土地费用每亩按3.6万元计(包括地上附着物),土地总面积:30亩,合计金额108万元。四、乙方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在此期间,发生的土地纠纷由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负担。五、付款方式,协议签字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六、乙方征用土地用于兴建厂房及办公设施。2004年3月3日原告港沟村委会(作为甲方)与被告盛顺公司(作为乙方)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合同第二条约定征地范围,1、乙方征用甲方位于村北集体土地一宗,20000平方米。其中:业经历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18333.2平方米批准文号:﹝济历城政发(1987)60号﹞,未批准1986年占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1666.8平方米。2、征地位置:东至道路,西至集体存量土地,南至承包地,北至道路。具体位置及面积以测绘图纸为准。合同第三条约定征用土地费用:每亩按3.6万元计(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土地总面积:30亩,合计金额108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双方即着手实测土地坐标,双方埋设土地界桩。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款30万元,甲方即允许乙方2005年元月1号进入该宗土地开工建设,甲方村民不得阻挡;第二次付款在2004年9月30日前付30万元;2005年9月30日前付24万元,2006年9月30日前付清24万元。该协议自签订生效之日起,所有进入该宗土地范围内的项目均由乙方全权操作,甲方不得再将该宗土地转让给他方。合同第五条约定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负责做好占地村民的工作,保证乙方正常施工;2、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规划手续,期间按国家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责任:1、保证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补偿费;2、负责所征土地的投资建设和管理;3、该项目税务登记注册于港沟镇、税收同时留于港沟。合同第六条约定,如果乙方不能办理有关土地征用手续,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则已支付土地款应退还乙方。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盛顺公司已支付原告港沟村委会协议约定征地费用108万元。原告港沟村委会在庭审过程中,明确以第二份合同为准,要求解除双方于2004年4月3日签订的合同。
上述协议签订后,经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查实,盛顺公司于2002年12月与港沟村委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征用该村集体建设用地20000平方米建仓库及堆放建筑材料(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已付给港沟村委会用地补偿60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行为属非法转让、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同时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5月21日对盛顺公司及港沟村委会进行了行政处罚:1、没收港沟村委会非法所得60万元,并处3万元罚款。2、没收盛顺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共计100000元罚款。
2005年8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鲁政土字[2005]795号《关于济南市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同意将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港沟村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2725平方米征收,用于济南市城镇建设。2005年9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2005]247号《征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如下公告:一、建设用地项目为济南盛顺装饰有限公司建仓库。二、被征收土地位于历城区港沟镇港沟村;地类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公顷。征地补偿费用共计10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港沟村委会与被告盛顺公司于2004年3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被告盛顺公司征用港沟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一宗,20000平方米。该协议实际为土地买卖协议,该协议中所涉及港沟村委会集体所有的20000平方米土地已经批准征收,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盛顺公司尚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原告港沟村委会主张与被告盛顺公司于2004年3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该协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港沟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港沟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