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1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君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旅游路与港九路路口东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96084076J。
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其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14141035G。
法定代表人:**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元,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君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20)鲁0112民初96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君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补偿款73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7元,减半收取55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559元,由被告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元负担。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元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鲁01民终52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7元,由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元负担。因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元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济南君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君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且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万元,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112执58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