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402号 原告:无锡市中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工业配套区35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中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中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中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