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桑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6号楼209-1-46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钢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T5写字楼1708A**。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6号楼209-1-471室。 法定代表人:王孜弢。 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审被告:车轰,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审被告:王孜弢,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原审被告:**,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审被告:***,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审被告:**,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第三人:***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深圳大运软件小镇17栋1楼1H。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桑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钢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轰、王孜弢、**、***、***、**、***、***、***,原审第三人***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161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作为原审第三人***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诉请***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全部股东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因此本案应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第三人公司股东未向其告知而私自作出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作为公司债权人的上诉人的利益,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原审第三人公司所在地。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报告显示,原审第三人***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登记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深圳大运软件小镇17栋1楼1H,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161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