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269号
原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49557140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鲁0191民初126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鲁0191民初126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