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10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和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不同意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